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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業的優勢與劣勢
合伙企業在法律上不作為法人存在,有自己先天獨到的優勢,具有成本低、低稅負、靈活性強、強凝聚力等特點。雖然普通合伙人相對于有限公司中的股東需要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但仍然有很多投資者選擇合伙企業。
一、合伙企業優勢
1、直接少了一道所得說
相比有限公司,合伙企業有一個很突出的特點就是先分后稅。也就是說合伙企業在取得收益后,需要分給各個合伙人,然后根據合伙人的性質繳納所得稅,比起有限公司少繳一道企業所得稅。
也就是因為這個特性,當合伙企業的“合伙人”增加的時候,每個投資者分得的所得越少,有可能適用的稅率也就越低,從籌劃角度來看,合理情況下增加合伙人(如增加妻子、子女為合伙人)就等于降低稅負。
2、可以勞務出資
根據《合伙企業法》第十六條規定,普通合伙人可以用勞務出資(注:有限合伙人不可以),而這點是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不能做到的。合伙企業在運營過程中,如果發現有不可多得的優秀人才,合伙人完全可以利用股權激勵的優勢,拉人入伙,同時又減輕了入伙人持有股權的成本。
3、不受人數限制
合伙人組成靈活,既需有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普通合伙人,也可以有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的有限合伙人。根據我國公司法規定,有限公司股東最多是50人,而根據我國合伙企業法,普通合伙企業合伙人人數不受限制,只有有限合伙企業對人數有限制,合伙人應在兩個以上五十以下,有限合伙企業至少應當有一個普通合伙人。
4、決策權、執行權不受出資比例限制
做決議時,合伙企業實行一人一票過半表決,不由出資大小決定,實際控制人可以通過合伙制以少量出資控制整個合伙企業。且公司的盈利是由合伙人自由決定分配,不會受到出資比例的限制。
5、抗風險能力較強
合伙企業和合伙人唇齒相依,風險分散在眾多所有者身上,合伙人共同償還責任,使合伙制企業的抗風險能力較單一業主制企業大大提高。企業可以向風險較大的行業領域拓展,拓寬企業發展空間。
6、經營管理靈活
注冊公司的組織形式,由《公司條例》詳為規定,合伙的組織形式則相對靈活,只要不違反法律,可由合伙人以協議決定。
二、合伙企業,也需要考慮其缺陷
1、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普通合伙企業法規定每個合伙人對企業債務須承擔無限連帶責任,風險和收益掛鉤。如果一個普通合伙人沒有能力償還其應分擔的債務,其他合伙人須承擔連帶責任,即其他合伙人有責任替其償還債務。
2、合伙人財產轉讓困難
由于合伙人的財產轉讓影響合伙人的切身利益,因此法律對此要求嚴格,合伙人轉讓其所有權時需要取得其他所有合伙人的同意,而不是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
3、無法享受企業合并中特殊重組遞延納稅優惠
合伙企業未明確可以作為重組當事人,因此不能享受特殊重組遞延納稅優惠。
4、投資收益和虧損無法稅前扣除
合伙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和所投資企業用未分配利潤、盈余公積轉增股本,沒有明確的法規說明合伙企業的法人合伙人可以跟有限公司的法人股東一樣,作為居民企業之間的稅后收益,免征企業所得稅。